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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1 16:19:1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行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教行审字〔2011〕14号)安排,为做好金沙官网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其中参加历年岗前培训理论课考试不合格且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副教授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认定。

    二、申报方法

    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应采取“网上报名”形式在网上提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注册并按照要求录入、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后利用该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录入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网报录入申请信息时,包括“上传照片”项在内,应由申请人录入的项目,无论是“必选项”,还是“可选项”,均不得空项。

    网报的网址为:http://www.jszg.edu.cn

    三、提交材料要求

    下列材料需自行打印或提供复印件的,除有特殊要求的外,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需在本人提交的每页材料复印件左下方签名。

    (一)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在线填写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本人下载填写并打印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且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4.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成绩单原件(在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中)和复印件;

    5.《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详见附件1,请到校区以上医院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表》);

    6.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7.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为申请人今年所照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详见附件2)。

    (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本人下载填写并打印的《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且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4.《体检表》(详见附件1);

    5.《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测试表》);

    6.研究生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9.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为申请人今年所照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详见附件2)。

    (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本人下载填写并打印的《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且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4.研究生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表》(详见附件1);

    6.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金沙官网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晋升副教授以上职务的,在最终报送申报材料前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我处开具职称证明);

    7.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为申请人今年所照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详见附件2)。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本人下载填写并打印的《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且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4.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表》(详见附件1);

    6.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为申请人今年所照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详见附件2)。

    四、收费标准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规定,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外,均需向吉林省教育厅缴纳教师资格考试费320元/人。

    (一)聘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在职教师;

    (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

    (三)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在职教师。

    五、各单位工作程序

    (一)要求各有关单位成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考评专家小组(简称专家小组),成员3-5人。要求专家小组按照《测试表》的内容对本单位非师范教育类专业、非博士研究生毕业及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副教授的申请人员逐项进行测试,填写成绩,由一名参与测试专家和专家小组组长分别在《测试表》下方相应栏内签名。

    (二)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表》时,请严格按照“《申请表》在线填表说明”(详见附件4)的要求填写。《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课程)”项一般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还需同时提交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名称一致或相关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事先与我处沟通。

    申请人在下载填写《鉴定表》时,请参照“《鉴定表》填表说明”(详见附件5)的要求填写。

    (三)基于自本年度起该项工作申请人将采取“网上报名”的新情况,请各单位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该工作人员请尽快加入“amjs澳金沙门欢迎您教师资格认定”QQ群(群号:119659613,申请加入时请注明你的单位和姓名)。我处将在群内对各中层单位在填报时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单位在报送材料前,请在群内先与我处预约,我处将对各单位申报情况生成花名册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打印该花名册。该花名册须经申请人、指定的审核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到我处。

    (四)各单位指定专门的审核人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确认无误后在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右下方签名,并把身份证原件返还给申请人。

    (五)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为本单位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中相关项。具体填写要求为:

    1.“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身体和健康状况”栏:根据《体检表》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3.“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由《测试表》的专家小组组长签名。

    (六)各单位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按材料清单(详见附件6)上的顺序装入档案袋中,把材料清单粘贴于档案袋上,并请指定的审核人在档案袋的材料清单上签名。

    六、其他相关要求

    (一)如果获得的是国外院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提交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的认定证明,不能提供的,则视为材料不合格处理。

    (二)2011年新留校教师在办理留校手续时如果已经在校区医院做过体检的,请持当时体检证明表到原体检的校区医院在《体检表》(详见附件1)相关项签字盖章即可,无需对已做过的体检项重新检查。《体检表》要求不能空项,各种检查化验单据无需粘贴在《体检表》上。《体检表》请粘贴一张与《申请表》同一底版的一寸照片;照片上单位公章将最终由我处统一加盖我处公章。《体检表》内“体检单位意见”栏必须有体检医院的综合意见和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则视为《体检表》不合格处理。

    (三)申请人应认真核对本人填报信息,《教师资格证书》生效后,如果证书上申请人相关信息与个人事实不符的,后果自负。

    (四)申请人的相关证书原件(除身份证外)暂由各单位保存,以备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来学校现场办公时审核,审核时间及审核顺序将在校内网“校内通知”中另行通知。

    七、具体时间安排

    (一)10月8日(星期六)~21日(星期五)

    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申请人进行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思想品德鉴定等项工作,指导本单位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

    (二)10月24日(星期一)~28日(星期五)

    各单位将相关材料(除各种证书原件外)和费用统一交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

    办公地点:前卫南区行政楼820室

    联 系 人:郭广建   舒畅

    联系电话:85167447

    附件:1.《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2.《教师资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

          3.《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线填写说明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填写说明

          6.材料清单

        

 

                                                                          人 事 处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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